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8年我市地税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月份 | 各项地方税费 申报期 | 社保费 申报期 | 法定假期说明 |
1 | 1-15日 | 4-25日 | 元旦:1月1日放假1天(不顺延) |
2 | 1-22日 | 4-25日 | 春节:2月15日至2月21日放假7天,申报期限内法定节假日1天,以休假日期满次日为申报期限 |
3 | 1-15日 | 4-25日 | |
4 | 1-18日 | 4-25日 | 清明节:4月5日至7日放假3天 |
5 | 1-15日 | 4-25日 | 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不顺延) |
6 | 1-15日 | 4-25日 | 端午节:6月16日至18日放假(不在申报期内) |
7 | 1-16日 | 4-25日 | 15日为公休日 |
8 | 1-15日 | 4-25日 | |
9 | 1-17日 | 4-25日 | 15、16日为公休日; 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不在申报期内) |
10 | 1-24日 | 4-25日 |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 |
11 | 1-15日 | 4-25日 | |
12 | 1-17日 | 4-25日 | 15、16日为公休日 |
上述地方税(费)包括各项附加税费及工会经费。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申报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纳税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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