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为推进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实施,现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征集范围由广州、珠海市扩大至全省,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并附以下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一)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一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二)同意做到第一条第(三)、(五)款的书面同意书。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向企业开具《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附件2)。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收到备案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填发《退税商店备案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填发《退税商店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4)。
省国税局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并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发布。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同时废止。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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