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02号)的规定,为提高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申报遵从事项质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联合开展“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认境外投资经营状态
(一)境外投资状态确认
以下境外投资企业应于2016年3月25日前完成境外投资状态确认,其中,企业所得税由市国税局征管的企业,应登录市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信息确认及反馈;企业所得税由市地税局征管的企业,应登录市地税局电子税务局“纳服消息”模块进行信息确认及反馈:
1.已向市经贸信息委备案境外直接投资信息的企业;
2.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受控外国企业、境外所得信息的企业;
3.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企业;
4.其它存在境外直接投资行为的企业。
(二)境外经营状态确认
以下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企业应于2016年3月25日前完成境外经营状态确认,其中,企业所得税由市国税局征管的企业,应登录市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信息确认及反馈;企业所得税由市地税局征管的企业,应登录市地税局电子税务局“纳服消息”模块进行信息确认及反馈,并于2016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信息报告表》(见附件1):
1.已向市经贸信息委备案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信息的企业;
2.其它存在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行为的企业。
二、履行境外投资报备义务
按照38号公告规定,境外投资企业以前年度未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见附件2)、《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见附件3)的,应尽快进行补充申报。
未依法申报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办理上述事项时,可拨打12366热线电话及各区国税局、地税局办税咨询服务电话进行业务咨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14日
附件:1.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信息报告表
2.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3.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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