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获得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江苏省获得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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