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7-12-08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7年12月8日起废止,依据《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税收征管系统上线运行,2015年11月27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2015年第2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基金(费)新申报表,原有相关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其中,从事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应当使用2015年第2号公告所附《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为确保保险机构能够正确使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及时足额将代收税款解缴入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2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应当根据投保车辆、车主的实际情况,按照要求采集有关数据,利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数据导入模版,及时、准确地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并及时解缴代收的税款。投保人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除应按照规定向保险机构报送车辆、车主的信息、缴纳车船税外,还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车主的纳税人识别号。具体方法如下:
1.车主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车主为单位纳税人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或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的,以其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组织临时登记时取得的纳税人识别号作为车主的纳税人识别号。
3.车主为按“三证合一”办理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纳税人的,应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以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保险机构在办理此类车主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时,应查验其是否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督促其前往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待其办理登记后,以其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4.车主非自然人,且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又未到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办理组织临时登记的,保险机构应督促车主前往地税机关办理组织临时登记,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5.车主非自然人,且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安徽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保险机构应督促车主前往我省的地税机关办理组织临时登记,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6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税收征管系统上线运行,2015年11月27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2015年第2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全国统一的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基金(费)新申报表。其中从事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应当使用公告所附《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而《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又要求保险机构必须在该报告表中填写被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识别号,因此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人必须向保险机构提供车主的纳税人识别号。
此外,保险机构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的具体方法虽然已通过填表说明进行了详细介绍,但从填报工作情况看,保险机构在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时,每台车辆都需要采集30多种数据并逐项填写,工作量很大。为了方便纳税人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了《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数据导入模版,保险机构可以利用该模版直接从交强险销售系统导出有关数据,按照要求进行数据加工后,填列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中。
二、主要内容
公告对保险机构和车主如何办理车船税代收代缴进行了描述,要求保险机构利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数据导入模版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同时针对车主为自然人、单位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等不同情形,确定了不同采集方法,详细说明了保险机构办理车船税代收代缴事项时如何采集车主的纳税人识别号,并就车主配合保险机构采集纳税人识别号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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