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8-06-15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8年6月15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导意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基础上,扩大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厦门市范围内实体办税服务厅(包含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面向纳税人办理的全部业务,均纳入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二、推行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纳税人办税人员到厦门市范围内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6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无法出具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或者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无法通过验证的,税务机关给予提醒,继续办理涉税事项,并将验证无法通过的身份证件信息复印留存。2017年7月1日起,办税人员无法出具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或者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无法通过验证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三、其他事项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证件类别、具体办税流程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依照《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6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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