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该文全文废止,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农村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从事其他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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