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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