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税收管理方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一批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一批其他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一批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第四条第三款废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3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 题 | 发文日期 | 文 号 |
1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2005.05.25 | 苏国税发[2005]083号 |
2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2006.02.06 | 苏国税发[2006]013号 |
3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管理规范》的通知 | 2008.04.17 | 苏国税发[2008]049号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一批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 题 | 发文日期 | 文 号 | 失效或废止 |
1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2007.12.14 | 苏国税函[2007]第439号 | 第7条第3款“定期定额户停业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应组织实地巡查,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废止 |
2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2009.04.27 | 苏国税发[2009]79号 | 第四条第四项废止 |
3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2010.02.01 | 苏国税发[2010]32号 | 第二条废止 |
4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7.07.08 | 苏国税发[2007]127号 | 第十条“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废止 第二十条“在审核中发现疑点的,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废止 第二十二条“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日常巡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废止 第二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对纳税人上年度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进行相应地处理”废止 |
序号 | 标 题 | 发文日期 | 文 号 | 失效或废止 |
5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9.10.11 | 苏国税函[2009]290号 | 第四条“年度结束以后对以后年度确需核定征收的,基层国税机关实地调查并提出鉴定意见后报县级国税机关复核合议”中的“实地调查并”废止。 |
6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 2007.07.08 | 苏国税发[2007]128号 | 第七条“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核算、资金等内部监控管理情况还应进行实地核查”废止。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3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就地监管,按年组织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的实地核查”废止 |
7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0.05.24 | 苏国税发[2010]91号 | 第二十六条“对纳税人单笔或者月累计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到或者超过5万元的,应当及时组织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巡查”废止 |
8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 2013.03.13 | 苏国税函[2013]78号 | 第三条第三款“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预警监控。当月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低于“警戒线”金额时,纳税人可以正常申请开票;超过“警戒线”金额,除特殊原因,经过特批程序后,方可继续开具”废止 |
9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 2010.09.09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第3号 | 第二条第一款第5项“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代开金额较大的标准(下同)和核实程序、方法、内容等”废止 |
序号 | 标 题 | 发文日期 | 文 号 | 失效或废止 |
10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2.07.25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 | 第五条第二款“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试点纳税人核定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派两名或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废止 第四条第三款“试点纳税人认为全省已公布的扣除标准与本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差异较大的,可按规定在次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核定申请。未经省国税局审定或者省国税局下达审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仍应按已公布的扣除标准计算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废止 |
11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2000.01.25 | 苏国税发[2000]72号 | 第三十二条“防伪税控企业逾期未报税,经催报仍不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即派专人进行实地查处”废止 |
12 |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 2007.02.01 | 苏国税发[2007]第27号 | 第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初次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废止 |
13 | 2009、3、27 | 苏国税函〔2009〕第85号 | 第四条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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