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获得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
2013年9月29日
附件:江苏省获得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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