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6月15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2月15日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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