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8号)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台州市椒江区红十字会、缙云县红十字会、庆元县红十会、青田县红十字会、温州市瓯海区红十字会、三门县红十字会6家公益性群众团体,自2016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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