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等有关规定,现对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所属的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统一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委托江苏省地方海事局代征。
二、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为:
(一)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
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依据为净吨位;游
艇的计税依据为艇身长度(即总长)。
(二)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纳税人在船舶建造完毕前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船舶建造完毕的当月计算。
三、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标准按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四、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五、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8日
附件:
江苏省船舶车船税税额表
机动船舶 |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含)的 | 每吨 | 3元 | 拖船、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含)的 | 4元 | |||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含)的 | 5元 | |||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 6元 | |||
游艇 | 艇身长度不超过10(含)米 | 每米 | 6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含)米 | 9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含)的 | 13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 2000元 | |||
辅助动力帆艇 | 600元 |
上一篇: 苏地税函[2012]25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1-9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通报
下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6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3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7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4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