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自2015年9月纳税申报期起,我市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双定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数据,须通过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比对通过或虽比对不通过但经税务机关授权通过的,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数据,否则税务机关不接收申报数据。
一、审核公式:
1.申报表数据与税控系统数据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的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行“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中的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6行“免税销售额”、第11行“出口免税销售额中的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的本期数“应税货物及劳务”列和“应税服务”列合计数,应大于等于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不含作废票)金额合计数。
2.申报表表间数据比对:
(1)1行“本期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列和“应税服务”列数据合计≥2行、3行“本期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列和“应税服务”列数据合计,该项校验允许有1元的数据差。
注:若纳税人存在开具其他发票收入或未开票收入(申报表未提供填列栏次),且上述收入存在负数情况,有可能造成1行数值小于2行、3行数值之和,则该校验会出现不通过情况。税务机关对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允许授权通过。
(2)4行“本期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列和“应税服务”列数据合计≥5行“本期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列和“应税服务”列数据合计。
(3)6行“本期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列和“应税服务”列数据合计=7行、8行、9行“本期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列和“应税服务”列数据合计。
(4)10行“本期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列和“应税服务”列数据合计≥11行“本期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列和“应税服务”列数据合计。
(5)2行“本期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列和“应税服务”列数据合计≥税款所属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合计数,该项校验允许有1元的数据差。
(6)12行“本期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列和“应税服务”列数据合计≥1行、4行“本期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列和“应税服务”列数据合计×3%,该项校验允许有10元的数据差。
注:“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对上述情况,纳税人有可能将多缴的税款从12行扣减,则该校验会出现不通过情况。税务机关对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允许授权通过。
二、功能描述:审核公式部署在税务端受理系统,并于受理纳税人申报数据时触发比对。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数据,税务端全部审核公式均比对相符的,系统自动保存比对结果、接收申报数据,并反馈纳税人申报数据比对通过、报送成功的结果;有一项审核公式比对不通过的,系统不接收申报数据,并自动反馈比对不通过的具体情形。
纳税人对上述比对不通过情况,若属于申报表数据填报有误的,在更正数据后可再次上报;若属于申报表数据填报无误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授权通过。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是防范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发票、防范偷逃税款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重要方式。纳税人因“一窗式”比对不通过无法申报且不能自己解决问题的,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辅导帮助。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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