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条款失效]第六条规定,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仍按工程项目收入的1%执行。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特此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2日
关于《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公告出台背景是怎样的?
为加强对个人承包人以各类承包形式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控管,我局曾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原公告”)。原公告有效期3年,将于2015年9月30日失效。原公告实施以来,政策效应明显,企业接受度较高。为保证政策实施的持续性,我局经评估后,对原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标准进行了重申,将该标准延续3年。
二、公告所称个人承包人具体对象是什么?
本公告所称个人承包人是指以各类承包形式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个人承包人。
三、核定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本公告核定征收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第六条。该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四、核定征收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承包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仍按工程项目收入的1%执行。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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