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规定,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涉及的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管理等问题,均比照3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分支机构为各省辖市分行。
三、各省辖市分行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今后若该企业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毛利率发生较大变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将视情再作调整。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各省辖市分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各省辖市分行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本单位上月的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预缴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编制《总分支机构进、销项税额传递单》上报省分行,同时抄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为:
第1行至第10行“销售额”填写本单位的实际销售额,第11行“销项税额”填写本单位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第19行“应纳税额”和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写本单位的预缴税额,第12行“进项税额”填写销项税额与应缴纳税款的差额。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应汇总统计各省辖市分行的实物黄金业务的销售额和预缴税额,汇总计算整个企业的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将各省辖市分行上报的《总分支机构进、销项税额传递单》(复印件)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为:
第1行至第10行“销售额”填写省分行的实际销售额,第11行“销项税额”填写省分行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第19行“应纳税额”和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写省分行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第12行“进项税额”则填写本行销项税额与应纳税额的差额。如当期出现汇总进项税额大于汇总销项税额的情况,则省分行应根据下面的公式计算填写第12行“进项税额”:
省分行进项税额=省分行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汇总销项税额+各省辖市分行预缴税额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9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9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5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7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9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