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现就我市2015年度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4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0334元。
据此计算,2015年我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每月税前扣除额上限均为1510.02元。
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有效督促扣缴义务人全面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3日
财税[2006]10号文件中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免征?
问题内容:
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财税〔2006〕10号中认为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而条例25条明确讲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财税〔2006〕10号关于“免征”的说法是与条例的表述是不一致的。请问,本质上有区别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基本保险费等“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主要参照国家统计局有关个人所得(收入)的计算口径,单位替个人缴纳的所有支出均计入个人收入数额。我们与财政部研究财税〔2006〕10号文件时,为便于基层征税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具体操作,采用了另一种表述方法,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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