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总局2017年第2号公告”)的要求,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三下”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制定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有关规定确定。
上述建筑物的具体范围是:《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列举的保护等级为4级以上的建(构)筑物。
上述铁路的具体范围是:《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列举的保护等级为4级以上的铁路。
上述水体的具体范围是: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及旅游景点的地面、地下水体。
“三下”压覆面积按照《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2012)》关于岩石移动角的确定、岩石移动范围的圈定等有关规定确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纳税人有关备案资料时,除“总局2017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1、地上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分布图及面积;2、岩石移动角、岩石移动范围确定的依据及方法。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各项备案资料及有关信息有疑点的,可通过咨询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核实。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免备案的符合条件的“三下”充填开采,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7日
关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下”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资源税全面改革自2016年7月1日实施以来,整体运行平稳,征管有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总局2017年第2号公告”)规定,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为了对我省“三下”充填开采资源税减免具体范围进行明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充分听取了专家意见,制定了我省《关于“三下”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了“建筑物、铁路、水体”的具体范围,公告采用《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中规定的概念及范围,便于对建筑物、铁路、水体进行界定及优惠政策规范执行。
(二)明确“三下”压覆面积计算参照的规范是《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2012)》,明确了标准,便于执行。
(三)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纳税人的备案资料时,除“总局2017年第2号公告”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1、地上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分布图及面积;2、岩石移动角、岩石移动范围确定的依据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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