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现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联通安徽分公司、中国铁通安徽分公司等4家电信企业“营改增”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实行汇总纳税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等4家电信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和其他“营改增”应税服务(以下统称应税服务)实现的增值税实行省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上述4家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经测算,上述4家公司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为1.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1.5%,中国联通安徽分公司为1%,中国铁通安徽分公司为1.4%。今后,省国税局将根据4家公司的税负变动情况,商省财政厅决定是否调整各家公司的预征率。
二、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
上述4家公司所属的市、县公司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按26号公告和按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纳税。
三、发票管理
上述4家公司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一律由省辖市公司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申请领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向企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各类普通发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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