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该法规第一、二点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3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以下简称66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年减免土地使用税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以领有独立核算法人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为一个单位计算),由市属各区(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地方税务局按照661号文关于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进行审批,同时抄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困难减免申请的受理时限
(一)市属各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内的减免土地使用税申请受理时限为有关税款应入库期限之前;
(二)市属各区地方税务局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土地使用税申请项目,受理时限为有关税款应入库期限之前;
(三)需要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申请项目,市属各区地方税务局须在当年9月10日前报送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布置200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175号)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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