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2017]12号),从2017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可使用本人的健康账户资金,用于缴交本人或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落实好该政策,同时减轻学校收费压力,现就加强和优化在校学生(含各类高校大学生)的城乡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登记时间
符合城乡医疗保险参保规定的在校老生,集中参保办理时间为每年3-5月;新入学大学生集中参保办理时间为每年9-10月。
错过集中参保期的在校学生,所在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其补参保申请。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从实际缴款到账的当月起享受。
为确保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在新社保年度(每年7月起)正常使用,参保人应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
二、关于缴费方式的调整
自2017年社保年度(2017年7月)起,在校学生的缴费方式除原有的“学校代缴”(以下统称“代缴”)模式外,新增“个人自缴”(以下统称“自缴”)方式。
缴费方式选择“自缴”的,地税部门将分配一卡通缴费用户号,由参保学生或其家长办理缴费一卡通委托扣款手续。
2017年4月4日前,市地税局将把所有在校参保学生的城乡医疗保险缴费方式由原来的“代缴”模式统一转化为“自缴”模式。
要保留“代缴”模式的学校,请在2017年5月30日前,通过地税网站将“缴费方式”变更为“本单位参保”(即“代缴”模式在地税系统中的选项)。
请各有关学校根据本校实际,自行选择在校参保学生的缴费方式。
三、关于加强在校学生参保的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城乡医疗保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对在校学生来说,城乡医疗保险是保障力度最大、最实惠、最可靠的医疗保障,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切实减轻学校、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因此,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并组织好在校学生参停保工作。
(二)做好在校学生全员参保的宣传动员工作
为使学生能及时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有关学校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促进学生和家长积极主动配合,实现“应保尽保”,使学生及其家庭受益。
(三)切实组织好在校学生的补参保和停保工作
为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惠及全民,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时间的通知》(厦府办[2015]45号),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时间已调整为全年,各学校应做好错过集中参保期的学生的补参保手续。
为确保老毕业生到新校的参保接续,也避免误收多收社保费,各学校应及时对已离校毕业生做好停保手续。
(四)做好在校参保学生缴费情况的跟踪管理
学生缴费方式调整为“自缴”的,学校应及时将参保学生的城乡医保缴费用户号通知学生或家长,并做好学生办理一卡通委托和缴费的跟踪管理工作,对未办理一卡通委托或缴费的学生,及时通知学生或家长办理委托和缴费。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校学生参保缴费的操作说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教育局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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