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缴费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近日,厦门市政府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386号),决定继续执行《厦门市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5]377号)中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费率的企业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执行时间延长到2017年12月31日,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以上政策的执行,市地税局已修改申报征收系统,用人单位无需审批或备案即可享受减免。
地税部门提醒:缴费单位务必核对2017年1月的应缴账目,如有误请速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反馈,更正后按时办理申报缴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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