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联合下发《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改革的主要内容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住所在我市的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方式,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两证整合”改革将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厦门市国地税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原需要使用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二、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
(一)我市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适用对象为住所在我市的个体工商户。
(二)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个体工商户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不设过渡期。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2016年12月1日之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五)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特此通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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