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征税问题的请示》(川 国税发〔2000〕101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不属于预制构件,建筑安装企业将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用于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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