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
现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深规土告[2013]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该价格为我市享受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以房屋总价计,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住房认购书或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2011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通告的通知》(深地税发[2011]124号)自2013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补充通知——深地税发[2013]19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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