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免税销售额的确定
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上述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关于发票开具的问题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个体工商户(含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在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自2013年8月1起施行,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第三条中“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第四条自2013年9月1日起废止。
【参考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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