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进行注册,即可免费进行税负分析!
因“营改增”全面实施及网上申报系统升级等原因,为保证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经研究,决定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延长3日,由原来的5月31日延长至6月3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版(全文)
• 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 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上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6月份征期及简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
下一篇: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事宜的声明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