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在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所得税征管,加强所得税税源监控,经测算,通过市局研究决定,现就单位和个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在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所得税征收率通知如下:
一、个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在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统一为2.5%。
二、未提供或提供超过有效期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以及临时到门市开票的单位发生的建筑安装劳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调整为2%。
三、各县(市)根据实际,可自行确定征收率标准,但不得低于市局规定的征收率标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于本通知不一致,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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