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29日上午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切实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实际行动,是顺应民心民意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务实举措,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29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意见提出,为保证税款征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除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外,还应当协助确认其他金融账户信息,建议补充完善相应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中的“银行账户信息”修改为“金融账户信息”。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第十条关于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纳税人应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的规定不够精确,建议将有关期限的表述修改为“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进一步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细化有关减免税和征管规定,改革征管方式等问题,还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所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第一步,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相关问题进行统筹研究解决,建议对草案的相关内容不作调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坚持公平、便民的原则,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相关制度与法律同步实施,让党中央的改革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红利;相关部门要做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改革、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及时总结改革经验,适时提出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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