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
税台注释:该法规自201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文废止,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4]137号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2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4752.5元(2012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17.5元×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2012]193号)起停止执行。
相关政策——深地税发[2014]1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失效文件——深地税发[2011]12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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