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为技术吸收合并新华为、华为集成就有关所得税问题的申请》收悉。有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深圳市华为新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华为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中涉及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期限的执行问题,我局调查核实后经研究回复如下: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已依法享受完有关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两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深圳市华为新技术有限公司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1997年投资设立的企业(简称“新华为”,其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持有90%的股权,新华为工会持有10%的股权),该公司自1998年起享受生产性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即1998年和1999年免税,2000年至200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华为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1998年投资设立的企业(简称“华为集成”,其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持有75.76%的股权,新华为持有24.24%的股权),该公司自1998年起享受生产性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即1998年和1999年免税,2000年至200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第一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吸收合并深圳市华为新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华为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后,若原有深圳市华为新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华为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能够依法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则这两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依法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至2002年期满为止,即这两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在2001和2002年度继续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若合并后不能分别核算的则应照章纳税。
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吸收合并深圳深圳市华为新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华为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及有关税法规定处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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