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坚持逐级把关,限时报送,提高效率,规范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及其以上税务机关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等。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审核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所附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日内审查完毕,并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通知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
第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之日起2日内,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连同纳税人提供的附列资料报县级地税机关审核。
第八条县级地税机关要严格审核主管地税机关上报的材料,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签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列资料报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逐级通知其依法缴纳税款。
第九条市级地税机关对县级地税机关上报的材料严格审核后签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列资料留存备查,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情况表》(附件1)。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逐级通知其依法缴纳税款。
第十条市级地税机关应当按月汇总《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情况表》,并于每月20日前将本表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地税局审批,同时将纸质报表寄送省地税局。
第十一条省地税局在收到市级地税机关《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情况表》后,采取派员就地审查或要求报送材料等方式,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列资料进行必要审查。审查审批完毕后,再通过电子邮件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通知书》(附件2)传递到市级地税机关,同时将纸质通知书寄送市级地税机关,由市、县、基层地税机关逐级通知到纳税人。
第十二条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第十三条纳税人经省地税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15日之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滞纳税款的还应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延期缴纳税款统计台帐,详细记录已获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及其缓缴税款的税种、金额、所属期及批准期限等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工作,严禁越权审批。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向纳税人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地税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备注:第十二条已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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