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纳税人的对外支付款项信息,规范纳税人《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九)报送范围,统一纳税人《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纳税人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纳税人可暂不报送。
二、纳税人《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方式
(一)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相关规定不需进行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页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并进行申报;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的纳税人仍然按照原规定进行申报。
(二)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需选择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两种方式。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可登录安徽省国税局网站,点击“网上办税平台”图标,也可以直接登录http://ahnsfw.aisino.com),进行报送;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使用总局采集软件报送相关电子信息。
三、纳税人《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的报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页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或者报送的《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纳税人、以及提供虚假《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或者拒绝提供《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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