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1994]国办通第8号关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4年、1995年、1996年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按原税款入库渠道分别退还给企业。请依照执行。抄送:国家科委、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上海、广东、陕西、深圳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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