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本级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包括:省局独立起草、制定、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省局牵头,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本局转发上级税收业务文件时,加注了规范性文件的要素,使转发文件成为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上溯时限以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始时期为准,截止日期到2010年12月31日。
三、凡本局原文转发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其效力以原上级文件主办单位的清理结果为依据。
四、本公告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要求,对截止2010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满2年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拟重新公布和拟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逾期没有重新公布的,原文件自2011年11月1日起废止。
六、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发文时间,凡2006年1月1日之后制定的,其目录体现在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当中;凡2006年1月1日之前制定的,其目录体现在拟重新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当中。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9月1日
附件:
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拟重新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拟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目录汇总.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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