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宗教和侨务外事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级非营利组织申报免税资格的受理
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免税资格申报规定条件的,不再报基层税务主管机关,可先向省民政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由省民政厅统一受理。
其他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含经省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按粤财法[2010]24号文件规定申报。
二、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受理时间
未获得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将实行一次性集中申请受理,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前。
自2011年起当年度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受理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8月30日前。
按《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省级非营利组织应在当年8月30日前根据第一条受理规定申报复审。
三、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等相关管理部门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实行有效监管,加强监管、执法、年检等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规范非营利组织行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确保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成效。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二零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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