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及时将政策宣传到位。严格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有关要求,按时上报信息和表格。
二、市局拟对消费税申报模块进行修改,增加相应附表。在系统功能未调整启用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知本辖区卷烟批发企业到前台办理消费税申报,报送《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其他消费税纳税人可正常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卷烟生产企业报送的《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于1月30日前通过公务邮件的形式上报至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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