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基层局应积极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做好耕地占用税税源跟踪管理,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实现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构建风险指标突出风险管理,有效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力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一处反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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