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1999-11-19
税台注释:该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废止,依据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财法字〔1999〕5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8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农药原料和中间体、磷酸以及农用塑料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进口国家计划安排1.3亿美元之内的农药中间体和农药原料(具体进口商品目录见附表)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对超过此额度的进口农药中间体和农药原料,所征增值税款不予返还。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042号)执行。
二、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71万吨农膜用塑料原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国家轻工业局50.5万吨(含地方20.5万吨),农业部10.5万吨(其中农垦2万吨),国务院扶贫办5万吨,中农公司5万吨。
三、对下列进口农用塑料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042号文件执行。
1、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9.5万吨农用灌溉管用塑料原料,其中水利部6万吨,国家轻工业局2.5万吨,国务院扶贫办1万吨。
2、国家计划安排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进口4.7万吨化肥包装袋用料(聚丙烯、聚乙烯)。
3、农业部进口的5吨远洋渔业专用塑料原料。
上述农用塑料原料,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管、化肥包装袋和远洋渔具生产,不得进入市场。如有移作他用的,应按规定全额追回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对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进口的16万吨磷酸、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进口的3.5万吨磷酸、大连化学工业公司进口的2.5万吨磷酸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些进口磷酸应专项用于复合肥生产,如有买卖或移作他用的,应按规定全额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
五、具体监管办法和审批手续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六、以上政府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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