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青山区、东西湖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武汉东湖综保区保税展示交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03334639863)目前在我市设立3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截至发文日)。市国税局对分支机构实行“分店定率预征,总部统一结算”办法以及税务集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便于税收征管,服务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调查核实,经研究,现就武汉东湖综保区保税展示交易有限公司在我市地方各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
该公司在汉门店取得“五证合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经营所在地落户,纳入管理。
二、关于地方各税费申报征收问题
对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随国家税务局预征增值税应缴纳的附加税费,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该公司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代扣代缴,集中向公司核算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对其在汉门店直接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而该公司未集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
该公司及在汉门店应缴纳的印花税集中向核算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对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为纳税人实行全市范围内集中缴纳。
三、关于纳税人信息管理问题
该公司在我市实行集中申报纳税的各门店,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区局在湖北省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做好总分机构信息维护,不进行税种认定。
四、关于非直营门店的管理问题
对该公司未纳入集中核算的挂靠门店,视同独立经营的纳税人,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属地管理。
五、关于新成立或撤销门店的管理问题
该公司在我市新成立或撤销的门店,应在成立或撤销的当月,由该公司分别向公司核算地和门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履行设立登记或注销登记程序。未备案的新增门店一律不得纳入集中纳税之内,实行单独申报纳税。
六、关于同一辖区各门店集中管理问题
为便于征管,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在一个区内有几个连锁店的,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指定一个税务所负责集中征管,分属不同税务所征管的,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调整。
七、执行时间
上述事项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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