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金佩泽 发布时间: 2017-05-12
有这样一种税务筹划方案曾在业内悄然传开:某企业在境外避税地注册一个关联公司,然后让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向该关联公司通过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付款,把利润转移到境外。这家避税地的关联公司绝对是没有任何实质职能的空壳公司,仅有一些商标的法律所有权,美其名曰无形资产,而特许权使用费就是使用这些商标的代价。
这是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方案吗?
废止不久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受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举例来说,一个公司拥有商标,但却从来没有对形成这个商标花费任何的营销推广支出,毫无疑问,那么这家公司只拥有商标的法律所有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企业向仅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由此可见,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和2015年第16号公告,都强调了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的重要性。这是它们的相似之处。
但是,向仅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关联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完全禁止的吗?只要发生,就完全不能在税前扣除吗?并非如此,而是要求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明确的就是这一问题。为什么呢?因为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也是有价值的,因此只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和法律所有权的价值相匹配,税务机关是不应当进行调整的。这一点的明确,对纳税人是一个很重要的保护,避免了税务官员在调整案例中对某些企业一刀切的要求补税。这一改动显示了我国税法向国际惯例的接近。因为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也有如此类似的规定。
从这样一个简单的文字改动就可以看出,我国税务机关对于转让定价调查的正在越来越接近国际惯例,税务人员对于转让定价调查的分析技术也越来越娴熟。
我想,实践中,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存在力量博弈,一方面是日进千里的反避税税务人员,另一方面是对还在采取简单粗暴的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或逃税的民营企业。由于转让定价调查追溯可以向上10年,各种反避税大剧即将上演,可以想见,一些以前年度避税的非法举动将会在近几年随着税务机关的技术提升而被越来越多地发现。
一些关注趋势的企业家也有相同的感受。难怪一位企业的首席财务官在看完2017年第6号公告之后忧心忡忡地问我:要不要趁着税务人员技术还不足够成熟的时候,就关掉我的一家问题公司?
(作者: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下一篇: 淮地税函[2010]152号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2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4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3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0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