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申请人:
为确保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在我局申请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过程中涉及的“营改增”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营改增”实施时间。凡依据营业税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2年10月1日(含)之后的纳入试点范围的“营改增”业务,均应在国税部门扣缴增值税。在上述时点之前发生的业务以及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其他业务仍应在主管地税局扣缴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共7个行业。具体行业明细请参考《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三、需提交资料。凡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的申请事项,应在原有提交资料基础上,增加提交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税务证明申请表更新。为适应新政策要求,请各单位在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时,从以下网址下载新版税务证明申请表。
五、免税备案手续变更。“营改增”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相应调整为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单位应向国税相关部门咨询办理免税备案的程序,地税部门不再受理此类免征营业税备案业务。相关单位在地税部门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应提交国税部门免税备案文件。
六、“营改增”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办理。“营改增”后上述营业税随征税费相应地调整成增值税随征税费。各单位在国税扣缴增值税后,仍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履行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法定义务。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上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烟草、电力发电行业统一开展印花税专项辅导清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皖地税函[2012]53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9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5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6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9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