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要鼓励和支持其建立健全各类帐证,实行查帐征收,其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字[1997]3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帐证不健全,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各地要依据《征管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本着法治、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定额。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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