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市)纪委、组织部、各行署、市、县(市)监察局、人事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切实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依法纳税意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收入渠道增多,达到纳税标准的人越来越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还可以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维护社会稳定。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带头纳税,不仅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且关系到维护税法尊严,关系到维护党的威信,对此,要有足够认识,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及时依法纳税,做依法纳税的模范。
二、自觉执行税法,主动申报收入和缴税。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自己的各项应税收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以及企业的负责人,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5]8号文件的要求向组织申报收入的同时,要督促本单位职工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税款。
三、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开口子,打招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及减税、退税、补税的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个规定,不得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开口子、打招呼。
四、严肃处理违反税法的行为。
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肃查处;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税法规定,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党员干部税务违章情况反馈卡”及有关详细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反馈卡后,应及时组织力量查核。对违反税法的党员干部,要严格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处理,对偷税、抗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偷税、抗税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人事部门在对干部使用奖励时,应将党员、干部依法纳税情况作为一项考核内容,对严重违反税法的党员、干部不予提拔重用。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安徽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监察厅 省人事厅 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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