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6-07-28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6年7月28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在《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国税务报》将定期在固定的版面上按一定的格式刊登专用发票“遗失声明”。
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按有关部门对分类广告的规定,每次每条(一般不超过100字)收取“挂失登报费”400元。
三、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交纳的“挂失登报费”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各地税务机关可将“挂失登报费”和“遗失声明”一并寄(传)中国税务报社,并在汇款单上注明刊登“遗失声明”字样。
四、“遗失声明”的内容包括: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遗失声明”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五、中国税务报社在收到“遗失声明”和“挂失登报费”后,于七日内安排见报。
六、经办代收“挂失登报费”的税务机关可从每次每条400元的“挂失登记费”中坐扣80元作为代办手续费。
七、“挂失登报费”的全额发票由中国税务报社寄给代收税务 机关,由代收税务机关转交刊登纳税人。
八、中国税务报社的联系人:吕素梅。
联系电话:(010)3183022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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