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当场办结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4年第34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当场办结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附件《实行当场办结的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5项“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减免税的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事项,需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调整为:
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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