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有关规定,经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在2018年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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