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现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修订如下:
一、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加盖纳税人公章和负责人签章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条件以及规定技术标准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进行了修订。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二条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每次办理退税事宜时,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加盖纳税人公章和负责人签章的符合规定条件以及规定技术标准的书面声明材料。
三、其他重要规定
《公告》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二款的内容予以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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