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法和顺序,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按照税法要求,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厅经过调查研究,参考环保部门部分文件,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及《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以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说明了公告出台的背景及文件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抽样测算方法,同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三、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明确本省环保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适用纳税人、适用条件、税款计算及核定程序等内容。特别对于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的顺序和方法,对于能够提供月度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款;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准确用水量的,按照0.8的污水排放系数换算出污水排放量,然后计算水污染物当量值,再计算应纳税款。以上两种计算方法不是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方法,但是,是计算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优先方法,在《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也进行了明确。
(三)确定了本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考虑到排污特征值系数测定的专业性复杂性,本着排污费改环保税税费负担平移的原则,该部分排污特征值系数平移了《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7中的系数。
(四)确定了本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对难以监测的施工扬尘,可参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该系数表平移了《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6中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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