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进一步明确“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消费税的管理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内容
一是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办理退税。在办理退税手续时,纳税人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说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二是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按照现行税收规定申报补缴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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